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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制度创造新活力

  时间:2007/7/4  点击:2205

——林权改革助力林木业持续发展

2003年,中共中央、国务院作出了《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》。并在江西、福建、浙江、辽宁等省实施试点工作,此举标志着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式启动。几年时间过去了,林权改革有了重大进展,试点相关工作也取得了丰硕成果,为全国林权改革工作的全面展开积累了有益经验。在广东林木业快速发展的今天,林业建设特别是体制建设尤为关键,广东应结合自身实际状况,借鉴国内其它省市地区的先进经验,优化林业机制,发展现代林业,使林木业的发展进入新阶段。

 

林权改革试点先行

 

前不久,温家宝总理在江西考察时指出,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如同土地家庭承包改革一样,在山区林区具有历史性的意义。事实确实如此,林权改革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变革,是中国农村经营制度的又一重大突破,是一次对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。

 

以江西为例。江西85%的林地是集体山林。2004年,江西省在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,确定了明晰产权、减轻税费、放活经营、规范流转的方针,在坚持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,通过明晰产权,分山到户,实行家庭承包经营,使广大林农对林地拥有使用权、转让权,对森林、林木拥有所有权、经营权、处置权、收益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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